在司法实践中,行贿人用财物抵偿债务,而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接受的行为,是否构成受贿罪,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话题。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民事债务关系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,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,结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,作出审慎判断。
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审批领域的案件。被告人李某为某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人,负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。行贿人张某经营一家网络游戏公司,其许可证即将到期,为顺利通过续期审批并扩大经营范围,张某曾多次请托李某提供帮助。
此前,张某因个人原因曾向李某借款20万元,并出具了借条。在许可证审批的关键阶段,张某提出以其公司新购置的一批市场价值约30万元的高端电子设备(用于网络游戏测试)抵偿这20万元债务。李某知晓该批设备的实际价值远超债务金额,但仍予以接受,并随后为张某公司的审批事宜提供了便利,使其顺利获得了许可。
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。其核心观点在于:
李某及其辩护人则辩称:
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经过仔细审查证据和充分评议后,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。法官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以下核心观点:
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该判决清晰传递了一个信号:
在法律面前,任何试图以民事行为掩盖权钱交易实质的举动都是徒劳的。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,与职务相关对象的任何经济往来,都必须严格遵循公平、公开、等价的原则。凡是接受的价值明显异常、与履行职务存在时空关联性的财物,无论形式如何翻新,都可能被认定为贿赂,从而面临刑事追究。
此案也为“网络文化经营”等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敲响了警钟:试图通过“以物抵债”“合作投资”等变相方式贿赂公职人员以获取不当利益,不仅可能使投入付诸东流,更将自身置于行贿犯罪的风险之中。合法经营、诚信竞争才是长远发展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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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3 17:23: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