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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贿人以物抵债 是正常民事清偿还是变相受贿?法官这样判

行贿人以物抵债 是正常民事清偿还是变相受贿?法官这样判

在司法实践中,行贿人用财物抵偿债务,而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接受的行为,是否构成受贿罪,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话题。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民事债务关系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,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,结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,作出审慎判断。

一、典型案例:网络文化经营中的“以物抵债”

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审批领域的案件。被告人李某为某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人,负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。行贿人张某经营一家网络游戏公司,其许可证即将到期,为顺利通过续期审批并扩大经营范围,张某曾多次请托李某提供帮助。

此前,张某因个人原因曾向李某借款20万元,并出具了借条。在许可证审批的关键阶段,张某提出以其公司新购置的一批市场价值约30万元的高端电子设备(用于网络游戏测试)抵偿这20万元债务。李某知晓该批设备的实际价值远超债务金额,但仍予以接受,并随后为张某公司的审批事宜提供了便利,使其顺利获得了许可。

二、控辩焦点:民事清偿还是权钱交易?

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。其核心观点在于:

  1. 交易不对等:抵债物的市场价值明显高于债务本金,其差价部分(约10万元)实质上是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。
  2. 时机敏感:抵债行为发生在李某为行贿人办理审批业务期间,与职务行为具有关联性。
  3. 主观明知: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,对物品价值高于债务、且接受行为与其职务相关有明确认识,具有收受贿赂的故意。

李某及其辩护人则辩称:

  1. 存在真实债务: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,接受抵债是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。
  2. 抵债物价值认定:设备价值系评估所得,存在波动,不能简单认定差价即为贿赂。
  3. 缺乏明确请托:接受抵债物时,张某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,李某后续的审批行为是依法履职。

三、法官裁判要旨:综合判断“权钱交易”本质

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经过仔细审查证据和充分评议后,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。法官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以下核心观点:

  1. 穿透形式看实质:判断是否构成受贿,关键在于是否存在“权钱交易”的本质。即使披着“以物抵债”的民事外壳,但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相关联,并且财物价值显著超出了正常民事清偿的范围,就可能触及受贿罪的核心。本案中,30万元设备抵偿20万元债务,存在明显的利益输送空间。
  1. 结合职务行为综合认定:李某接受高价值抵债物的时间点,正值其为张某公司办理行政许可的关键时期。虽然借条真实,但将远高于债务价值的财物用于抵债,并在此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利,足以建立“收受财物”与“职务行为”之间的因果关系。这不再是单纯的民事债务清偿,而是假借抵债之名,行贿赂之实。
  1. 强调国家工作人员的审慎义务:法官特别指出,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与其有管理服务关系的对象所给予的财物,尤其是价值异常的财物,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和廉洁回避义务。李某明知设备价值远超债务,且对方是其管理服务对象,仍然接受,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故意,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。
  1. 对“网络文化经营”领域的警示:该领域涉及行政许可、内容监管等权力,易成为寻租空间。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即使通过“以物抵债”等看似合法的经济往来形式进行利益输送,只要实质上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,就将受到刑法的规制。

四、结论与启示

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该判决清晰传递了一个信号:

在法律面前,任何试图以民事行为掩盖权钱交易实质的举动都是徒劳的。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,与职务相关对象的任何经济往来,都必须严格遵循公平、公开、等价的原则。凡是接受的价值明显异常、与履行职务存在时空关联性的财物,无论形式如何翻新,都可能被认定为贿赂,从而面临刑事追究。

此案也为“网络文化经营”等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敲响了警钟:试图通过“以物抵债”“合作投资”等变相方式贿赂公职人员以获取不当利益,不仅可能使投入付诸东流,更将自身置于行贿犯罪的风险之中。合法经营、诚信竞争才是长远发展之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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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3 17:23: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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